机器人:公司作为股东会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力以及承担对应的义务
证券之星消息,机器人(300024)(300024)11月09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作为一个大股东,面对这样一个残局,怎样处理?是不是应该对已经出售的厂房保交楼?楼盘销售一直说是新松机器人公司的项目,国资背景,所以很多企业才去购买。既然在南通发展机器人产业,大股东是否有责任继续发展该项目?其它股东北京长金和静水资产本身就不是机器人行业的。
机器人董秘:您好,公司作为股东会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力以及承担对应的义务。
投资者:2019年新松机器人发展有限公司100万注册了北京新松创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然后用该公司去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了几十亿南通新松机器人产业园,目前已经烂尾 ,在南通开发区拿了几个亿的奖励补贴之类的。很明显北京新松创新智能就是为南通这个项目定身成立的。100万注册资本撬动几十亿项目。新松机器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新松机器人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沈阳新松持有新松机器人投资有限公司37%股权。
机器人董秘:您好,新松机器人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子公司,上述项目不是上市公司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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